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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来自于东方法学

作为人工智能最典型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智能化与数据化的技术属性,在实现汽车自主运行的同时,也引发了责任承担、数据治理、法律监管三大法律挑战。从全球范围观察,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呈现明显的政治化、国际化特征,道路测试、责任承担、数据治理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各国在纷纷修订原有道路交通法规的同时,制定一部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法案成为最新趋势。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主要包括战略政策、测试应用、产品准入、交通法规、数网安全以及综合管理六大类,存在立法效力层级低、立法模块分散、立法内容创新不足等问题,未来应从人、车、路、数四个方面予以更新。从尽快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商业化落地的角度出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发,我国可以考虑制定一部《自动驾驶汽车法》,以破解分散式立法的困境,系统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难题。

  考虑到全球每年有一百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自动驾驶汽车的到来无疑让人充满期待。从历史上看,划时代的伟大发明都曾引发法律世界的革命。作为新一轮人工智能浪潮最典型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意味着现行以人类驾驶员、手动驾驶、传统汽车为中心的法律秩序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通过立法构建一套适应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特征的法律规则迫在眉睫。对此,德国、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传统汽车强国纷纷更新相关立法,试图抢占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应用的高地。

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被视为我国汽车产业弯道超车的绝佳机会,中央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和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相关立法,仅2022年以来就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基于此,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发展,本文将展开一个全球性的观察,梳理借鉴典型国家和地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有益实践,构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本土图景。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挑战的原因与类型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挑战的原因剖析 

自动驾驶汽车,又可以称为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简单来说就是由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机器智能执行驾驶任务的汽车,是一个与依靠人类智能执行驾驶任务的传统汽车相对的概念。相较于传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最突出的技术特征是智能化与数据化,这也是其引发一系列法律挑战的根本所在。

  1.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 

  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是一种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意味着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像人类驾驶员那样去思考和行动,执行着原本由人类驾驶员执行的驾驶任务,实现汽车的自主运行。如此一来,自动驾驶汽车就实现了机器智能对于人类智能的替代、自动驾驶系统对人类驾驶员的替代,人机之间的冲突也随之显现出来。

具体来说,现有法律制度预设的规则是只有人才能作出决策、执行决策,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行为、法律责任、法律监管都是围绕人来展开的。传统汽车仅仅是出行工具,并无任何自主性,汽车引发的任何行为都被评价为其背后人类驾驶员的行为。与此不同的是,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自主性,不再是人类驾驶员行为扩展的简单工具,而是集价值判断与工具属性于一身的智能体,这直接冲击着现有法律秩序。例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人类驾驶员在驾驶汽车时需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不得饮酒驾驶、分心驾驶以及疲劳驾驶。这种规则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来说不仅不合时宜,还会成为后者商业落地的法律路障。再比如,根据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以人类驾驶的驾驶行为与驾驶过错为中心展开的,面对自动驾驶汽车自然会水土不服。简言之,以机器智能为核心的自动驾驶汽车直接冲击着现行以人类智能为中心构造的法律秩序,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挑战。

  2.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化 

  作为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离不开数据化。“喂养”的数据越多,算法软件的性能就越好,反过来又推动自动驾驶系统越发积极地采集处理数据。可以说,正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化,才成就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

自动驾驶汽车既能消耗数据,也能生产数据。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消耗大量的数据。为了训练出可靠的模型,工程师会尽可能给自动驾驶系统“投喂”大量数据,以便让自动驾利博集团简介资料驶汽车掌握更多处理交通路况的能力,并将驾驶失误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随着数据量的增加,自动驾驶算法的精度也会增加,安全性也会增加一个量级。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人流量、车流量、道路环境、用户的个人信息等大量的副产品不断产生。随着驾驶过程越来越数据化,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治理问题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数据化,自动驾驶汽车需要进行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之间的交互。数据化呼唤网联化,网联化反过来又让自动驾驶汽车更加数据化、智能化,但也带来了网络安全的挑战。如果说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挑战的是现行以人类智能为中心的法律秩序,那么数据化则是新生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产资料、生产方式对于传统以物理世界为中心的法律规则的冲击。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挑战的类型梳理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究竟引发了哪些法律挑战,存在不同的观察视角。德国学者埃里克·希尔根多夫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包括准入与运营、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生产商责任、数据保护以及保险法等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法律的挑战包括自动驾驶的法律地位、民事归责、刑事归责、隐私与数据保护、自动驾驶与网络安全。笔者认为,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征出发,可以将其引发的法律挑战归纳为三个。

  1.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承担 

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直接引发了机器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冲突,法律主体、法律责任是最突出的两个利博集团简介资料问题。近年来,有关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讨论非常热烈,肯定说与否定说也是针锋相对。具体到自动驾驶汽车,探讨其法律地位更多地是为了解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故此,相较于法律地位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法律责任挑战才是关键。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细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问题。其中,民事责任是更为紧迫的课题,直接关系到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落地。传统汽车属于纯粹的工具,汽车的运行操作体现的是背后使用人的自由意志与自主行为,使用人自然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然而,当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使用人不再需要亲自手动驾驶汽车,没有驾驶行为又何来驾驶过错?如此一来,使用人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难题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也让产品责任的承担更加复杂,具有智能属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是否仍属于产品范畴不无疑问,自主性、自我学习能力、算法黑箱等技术特征也让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变得困难。此外,伴随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不敷适用,作为责任分担补充机制的交强险、商业险规则自然难以为续,如何为自动驾驶汽车配置适当的责任保险规则也成为一项难题。

  2.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治理 

从某种程度上讲,自动驾驶汽车更像是一台装有轮子的电脑,而不是一台装有电脑的汽车,它们随时随地都在收集处理数据。由此,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治理成了最具挑战性的难题。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公交车和出租车不同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私家车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私密的空间,是像家和酒店房间那样的人们在其中可以享有受保护的隐私预期的地方。一部肉眼可见长满了“眼睛”的汽车,必然引起人们在隐私方面的担忧。而相较于其他数字科技,自动驾驶汽车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极具个性,因为汽车是移动的,一旦被装上高分辨率的摄像头,外加远超人类的感知与识别能力,汽车可能成为“机器人间谍”。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拍下乘客或者路人的照片,收集用户的各种个人信息,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和利用,由此产生严重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危机。

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与网络安全还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汽车是城市运行的细胞,如果汽车“彬彬有礼”,那么社区就会井然有序。相反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如果汽车被黑客劫持而“丧心病狂”,那么整个社群都会陷入惊慌失措。如果黑客攻陷一辆汽车,造成的混乱只是个体和局部的,但如果黑客一次性攻陷数量可观的汽车群,并用它们去攻击特定的经济、政治甚至军事目标,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事实上,汽车被当作武器的袭击事件并不少见。马里兰大学的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记录了自2006年以来350多起因使用车辆当武器致死的案例,以及数量更为惊人的受伤案例。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到来,这种攻击理论上可能会加速。此外,海量的汽车数据集合还具有重要的生产价值。近年来,特斯拉接二连三的事故以及维权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行车数据到底属于谁”的热议。对此,如何在用户、车企与政府等各方主体之利博集团简介资料间妥当确定汽车数据的权属与利用规则变得迫在眉睫。

  3.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监管 

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与数据化引发了新的安全风险,法律监管必不可少。一方面,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来说,机器智能要胜任驾驶活动必须经过足够里程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只有上路行驶才能获取海量的高质量的路测数据,在真实的驾驶环境中暴露问题,才能为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宝贵的学习升级机会。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所具有的公共属性,更需要通过全面反复持续的道路测试来提升、验证和保障安全性能,这是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落地的前置条件。然而,自动驾驶汽车一旦进入公共道路,就面临着公众安全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与行人、自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并行其间,如何建立科学的道路测试制度,是一个必须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也面临法律监管问题,如产品准入、上路登记、使用管理、商业运营等,现有以传统汽车、人类驾驶员、手动驾驶为中心展开的道路交通规则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局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如何修订成了难题。当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正处于道路测试向大规模商业化落地的关键时期,如何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落地配套相应的监管规则迫在眉睫。与道路测试阶段相比,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落地的监管更加复杂,既要确保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安全上市,还要让自动驾驶汽车融入现有的道路交通体系。

  二、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全球实践

自动利博集团简介资料驾驶汽车业务正在迅速成长为一个价值数万亿美元的产业,凭借巨大的经济总量其势必将成为一股空前的政治势力。为此,美国、欧盟、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都在积极更新立法,以抢占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先机。从全球范围来看,自动驾驶汽车法立法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战略地位 

  作为新一轮人工智能热潮最典型的应用场景,抢占自动驾驶产业高地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对此,各国都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强调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重要性。下面,我们以德国、美国两大传统汽车强国为例。

德国是老牌汽车强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抱有天然的忧患意识,担心出现“德国人发明了汽车,制造了最好的汽车,但未来的发展似乎没有我们参与”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的局面。为此,德国政府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方面异常活跃。早在2015年9月,德国就出台了《自动和网联驾驶战略》,明确德国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五大重点行动领域,分别是基础设施、法律、创新、网联、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随后,德国又连续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自动驾驶法案》,为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提供了法律支撑。德国政府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焦虑和决心,在《自动驾驶法案》的立法理由书之中显露无遗:“目前尚无使用自动驾驶汽车的国际准则。然而,如果再踌躇一段时间,德国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中将处于危险地位,也无法利用这一领域所蕴藏的潜力。如果不进行规制,可能会失去提升道路安全、减少环境排放和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加强德国创新地位以及社会包容度的重要机会。”

与此同时,美国是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最为活跃的国家。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有420家自动驾驶汽车公司的总部位于美国,美国的技术公司和成熟的车企继续主导着全球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这与美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战略政策密切相关。自2016年以来,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连续发布了《联邦自动驾驶政策:加速道路安全变革》《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为未来交通做准备:自动驾驶汽车3.0》以及《确保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领导地位:自动驾驶汽车4.0》四版政策,充分展示了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重视。例如,《确保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领导地位:自动驾驶汽车4.0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就明确将法规现代化作为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十大原则之一,主张修订和废除那些妨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过时法规,构建统一的监管和运营环境。2020年11月,美国57个团体联合发布《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大纲》,提出了包括优先考虑所有道路交通使用者的安全、保障所有人享有公平无障碍的出行服务、维护消费者和工人的权利以及确保地方管理职能和构建可持续运输4大类16条基本原则。而在各州层面,自2012年以来,至少有4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通过或者计划通过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

  (二)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国际趋势明显 

汽车工业是典型的全球化产业,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也呈现出明显的全球化趋势。对此,联合国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合法上路与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商业化落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联合国积极推进修法,为自动驾驶汽车合法上路扫除障碍。2016年3月,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政府的共同争取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同意修订《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中的相关条款,第8条第5款新增一款明确影响车辆运行方式的车辆系统,应当符合国际法关于轮式车辆及可在轮式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的设备和部件的构造、安装和使用条件的;如果能够被驾驶员接管或者关闭的,也被视为符合本条关于车辆系统的规定。由此,公约有条件地承认了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性,为成员国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扫除了障碍。2018年10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全球道路安全论坛(wp.1)又通过了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关于在道路交通中部署高度和全自动车辆的决议》,针对缔约国在道路交通中安全部署自动驾驶汽车提出了立法建议。

另一方面,联合国积极组织制定了《自动驾驶汽车框架文件》《网络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软件升级与软件升级管理系统》《车道自动保持系统(ALKS)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为全球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中,《自动驾驶汽车框架文件》由中国、欧盟、日本和美国共同推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发展提出了九项原则性要求,涵盖系统安全、失效保护、人机交互界面、目标事件探测与响应、设计运行范围、系统安全验证、信息安全、软件更新以及事件数据记录仪和自动驾驶汽车数据储存,为各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提供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了指导原则。

  此外,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 International)2014年发布了汽车自动化分级指南,将自动驾驶分为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L4级高度自动驾驶以及L5级完全自动驾驶三个阶段,成为全球自动驾驶汽车分级的模板,对各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道路测试是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基础配套 

  作为一项具有颠覆性的新技术,道路测试是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上路的必经阶段。对此,各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首先都是围绕道路测试展开。

早在2011年,美国内华达州就率先颁布“AB 511法案”,授权交通部门制定管理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规则和法规,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并就测试车辆、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测试驾驶员、保险责任等作了规定。时至今日,美国已经成为全球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最为热门的国家。其中,加州是美国有关自动驾驶法律规范最完备的州。2012年9月,加州通过了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合法上路的“SB 1298法案”,授权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但必须有驾驶员在车内监督汽车的运行,在发生技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接管汽车的运行。2020年11月,加州发布《授权部署有安全员和完全无人的自动驾驶乘车服务的决定》,通过了“有安全员的自动驾驶乘车服务商用部署计划”和“完全无人的自动驾驶乘车服务商用部署计划”两项新计划,允许提供自动驾驶乘车有偿服务和自动驾驶共享乘车有偿服务。

欧洲方面,英国、德国等也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不甘人后。2015年7月,英国发布《无人驾驶汽车发展道路:道路测试指南》,正式开启英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之路,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辆做了具体要求。2019年2月,英国发布《自动车辆测试操作规范指南》,允许在配备远程操控员的情况下开展无人驾驶道路测试。德国方面,2017年6月出台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开启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大门。2021年7月,德国通过《自动驾驶法案》,统一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运营条件,要求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开展公路测试时,必须依法登记并拿到联邦汽车运输局的测试许可证,且应由具有车辆技术知识的驾驶员或技术监督员对自动驾驶系统进行监控。

此外,日本相继发布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了《自动驾驶系统道路实验指引》《远程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韩国持续更新了三版《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操作要求和试验操作规定》。可以预见的是,道路测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最重要的配套。

  (四)广泛关注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问题 

  安全是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最大的障碍。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频繁出现,如何解决责任承担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

2018年7月,英国专门出台《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配套了升级版的保险责任规则。根据法案,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已投保,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没有投保,则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对事故负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有责任的人追偿。与此同时,与英国传统车辆强制保险相比,法案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扩大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对于车内人员造成的损害,很好地适应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征。此外,法案还规定因违反保单更改软件或未进行安全攸关的软件更新而导致的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

2020年10月,韩国《机动车事故赔偿保证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根据法案规定,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然后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来分担责任。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因为产品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为查清交通事故原因,法案还配套了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调查委员会制度。根据法案,事故调查委员会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有权调取与发生事故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可以要求与事故有关的任何人员,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司机、受害人、事故目击者以及生产者等,提供与事故相关的文件。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事故调查委员会提供或者查阅他们掌握的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和分析调查的结果。

此外,德国方面,通过《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了制造商一系列注意义务和责任,如确保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遵守交通法规、识别需要驾驶员接管的情形等,同时明确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与接管义务,由此构建一个较为清晰的责任体系。4在此基础上,德国《自动驾驶法案》修订了原有的《强制保险法》,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保有人购买保险,在延续原有侵权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责任分配模式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强了受害人的救济。

  (五)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治理受到重视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来说,前方的道路是用数据铺成的。自动驾驶汽车日益数据化与网联化,使得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凸显,数据治理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

美国方面发布的四版自动驾驶政策,都明确将隐私、数据记录与分享、网络安全作为评估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的关键指标。2021年1月,美国交通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综合计划》,明确美国政府规制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首要原则是保护用户和社区,其中就包括用户数据与网络安全,强调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数据以及被动的第三方数据(如行人的数据)免受诸如未经授权的访问、收集、使用或分享带来的隐私风险。美国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政府会同自动驾驶汽车及其服务开发商、制造商、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一道努力,在确保隐私、民权和公民自由的同时,防范、化解并调查针对或利用自动驾驶车辆进行的各类犯罪和安全威胁。

欧盟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与网络安全问题也是高度关注。2017年1月,欧盟网络和信息安全机构发布研究报告《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与适应力:最佳实践与建议》,对于智能汽车网络安全防护提出最佳实践的建议。2020年1月,欧盟发布草案《关于在网联汽车和出行应用程序中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1/2020号)》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欧盟发布了经过公众咨询后加以完善的2.0版本《关于在网联汽车和出行应用程序中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01/2020)》(以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下简称《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正在产生越来越多的数据,其中大部分数据都可以被视为个人数据,因为它们与驾驶员或者乘客相关。对此,如何从产品设计阶段就贯彻个人数据保护,并确保汽车使用者享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赋予的知情权和控制权至关重要。此外,德国联邦与州政府的独立数据保护机构和德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使用联网和非联网车辆时的数据保护》;英国方面发布了《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关键原则》。

  (六)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成为重点 

经过近十年的酝酿,自动驾驶汽车终于迎来了商业化的机会。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标准,是实现商业化落地的前提。对此,联合国《自动驾驶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汽车框架文件》、美国四版自动驾驶政策、德国《自动驾驶法案》、韩国《自动驾驶汽车法案》、英国《网联和自动出行2025:在英国释放自动驾驶汽车的效益》等都旨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落地。

2018年9月,日本国土交通省发布《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指南》,明确界定了L3、L4级自动驾驶需具备的网络、系统、人机界面等十大安全条件。2020年1月,韩国发布了全球首个商业化的技术标准《L3级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从驾驶员可用性识别系统(DARS)、车道自动保持系统(ALKS)、过渡需求、最小风险策略、紧急策略以及后备计划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技术标准。2020年6月,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第1利博集团简介资料81次会议通过第157号条例《车道自动保持系统(ALKS)条例》,针对车道自动保持系统(ALKS)的激活标准、驾驶员可用性识别系统以及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等方面作了规定,成为全球首个针对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

此外,欧盟发布了《欧盟自动驾驶车辆认证程序豁免指南》,为成员国批量生产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了统一的豁免程序和标准。美国方面,也在积极推行自动驾驶汽车准入豁免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现有安全标准。2023年3月,美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协会(AVIA)发布一项政策框架,向国会和交通部提出政策建议,重点强调加速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落地:国会方面,要求改革车辆豁免程序以扩大豁免范围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指示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完成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规则的制定等;交通部方面,要求更新法规以支持自动驾驶部署、通过与其他政府和国际机构的积极接触来维护外国市场准入等。

  (七)原有道路交通法规的修订成为共识 

  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存在本质区别,原先以人类驾驶员、传统汽车为中心构建的道路交通法规的修订成为各国立法的共识。

德国方面,在《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修订后不久就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权利义务,驾驶人在使用自动驾驶功能时可以从驾驶活动中转移注意力,但仍然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以便履行接管义务。随后,德国《自动驾驶法案》进一步修订了原有的《道路交通法》和《强制保险法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明确了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各方参与者的义务。与此同时,英国政府也于2022年4月公布了就修订《公路法》以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适用规则提案进行磋商的答复摘要,明确修法的目的在于通过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车主正确安全地使用该技术来改善道路安全,同时澄清驾驶员的责任和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规则。2022年8月,英国出台《网联和自动出行2025:在英国释放自动驾驶汽车的效益》,提出通过修订《交通法案》来构建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基本制度,包括为自动驾驶汽车活动创设三个新的法律主体,即授权自动驾驶实体、职责用户、无职责用户运营商。

此外,日本政府2019年通过了《道路车辆运输法》修正案以及《道路交通法》修正案,20利博集团简介资料20年又通过了《道路法》的修订。韩国2015年修订了《机动车管理法》及其附属法律,2018年又修订了《道路交通法》。新加坡2017年通过了《道路交通法(修正案)》,2021年再次提出了修订草案。

  (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法案成为热门 

  许多国家都选择制定一部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法案,以便系统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应用。

美国是最早尝试为自动驾驶汽车制定专门法案的国家。早在2017年7月,美国众议院就提交了《车辆发展中确保生命安全的未来开发和研究法案》(The safely Ensuring Lives Future Deployment and Research in 利博集团简介资料Vehicle Evolution Act),又称为《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这是美国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第一部法案,目的是通过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与部署,督促联邦政府在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制造和性能方面的安全发挥作用,但最终未获得参议院的通过。2017年10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自己版本的《自动驾驶法案》(American vision for Safer Transportation through Advancement of Revolutionary Technologies Act),又称为《美国通过革命性技术提高安全运输的愿景》,同样未获得通过。韩国是最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早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专门法案的国家。2019年4月,韩国通过了《促进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法》《促进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法施行规则》《促进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法施行令》系列法案,简称为《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根据法案规定,国土交通部部长每五年制定一次基于自动驾驶的运输和物流的总体规划,为自动驾驶汽车指定试点运营区域,在这些区域内给予各种监管豁免,以确保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新业务的试验和启动,同时放宽与匿名个人信息的信息隐私相关的规定,支持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技术开发、人力培养和国际合作。

与此同时,德国2021年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道路交通法》的修订,二是《强制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保险法》的修订。其中,对于《道路交通法》部分的修订是重点,允许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德国公共道路指定区域常态化运营,对其技术要求、准入条件、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了规定。此外,2022年1月,英国法律委员会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联合报告》,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引入将产生深远的法律后果,需要新的监管计划和新的参与者,配置新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制定一部新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案》。随后,2022年英国《网联和自动出行2025:在英国释放自动驾驶汽车的效益》再次重申了这一建议,并积极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2023》草案,预计2024年或者2025年正式实施。

  三、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本土图景

  (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也是持续推出,初步构建了一套规制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战略政策、测试应用、产品准入、交通法规、数网安全以及综合管理六大类。

表1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主要立法概览

  相较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传统汽车强国,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立法主体。从立法主体上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呈现中央与地方并行的特点。中央层面是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主力,涉及国务院、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其中,许多立法是由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如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共同出台《智能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地方政府主要以细化落实中央立法的精神为主,主要集中在如下领域:一是战略政策的细化,如《深圳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总体实施方案》等;二是测试应用的细化,如《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等;三是数网安全的细化,如《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等;四是产品准入的细化,如《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在此过程中,由于中央立法的滞后性,地方立法常常充当实验立法的角色,如率先开始自动驾驶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无人驾驶测试、示范应用、地图采集等。

第二,立法形式。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新技术、新产品,与传统汽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这使得其立法存在制定新法与修订旧法两种模式。从当前立法情况来看,中国主要以制定新法为主,在战略政策、测试应用、产品准入、数网安全等方面基本都是制定新法。至于修法目前只涉及交通法规,即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与此同时,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主要以专题立法为主,综合立法为辅。从中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央层面来看,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基本是分主题展开的,如《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施行)》解决数网安全问题,《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制测试应用问题,《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解决准入问题。至于综合性立法目前不多,仅有地方层面出台了一部《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立法成效。整体来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整体效力层级比较低,大多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文件,还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基本上是以安全为主的保守路径,相较于域外激进的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立法经验,还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例如,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责任承担、交通法规等问题,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至今没有实质进展,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等重要法律规范尚在制定中。此种背景下,立足地方立法探索实践,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未来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可以从人、车、路、数四个方面进行创新。

  (二)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人”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这也是阻碍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落地的最大障碍之一。

  1.明确测试阶段的责任 

测试阶段的自动驾利博集团简介资料驶汽车尚处于实验当中,其安全性未得到充分验证,一般需要有专门的安全员或者远程监督员全程履行监管义务。根据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34条,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意味着测试车辆的安全员或者远程监督员充当了驾驶人的角色,需要像传统汽车的驾驶人那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安全员或者远程监督员对于测试车辆并未实施所谓的驾驶活动,更多的是监督和接管。相反,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具有高度危险活动的特点,适用高度危险责任更为合适,应当由作为测试主体的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应当由个体安全员或者远程监督员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对此,《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责任,除非安全员存在过错。

  2.明确商用阶段的责任规则 

对于商用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其安全性能得到充分验证,汽车运行的风险理当大幅低于传统汽车,同时机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需要构建新的责任规则。2021年3月,安全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第155条规定“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操作性。随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53条、第54条规定,由自动驾驶汽车一方(驾驶人、所有人、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缺陷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但自动驾驶汽车一方究竟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追偿并不明确。此外,《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同样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坚持产品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框架下,使用人一方可以考虑承担无过错的保有人责任,以保有行为作为归责依据,顺应自动驾驶汽车无需人类驾驶的特点。使用人一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一方追偿,除非使用人一方存在过错。此外,从产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当逐渐淡化保有人责任,强化产品责任的救济作用,以便解决消费者购买使用自动驾驶汽车的后顾之忧,增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竞争力。

  3.重视责任保险的作用 

责任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保险可以有效分散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风险,还能增强公众的信心和及时救济受害人,对车企、车主和其他人员都至关重要。对此,相较于英国、德国、韩国等国的做法,我国相关立法显得较为保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仅要求测试车辆购买不低于五百万元的责任保险,没有涉及商用后的自动驾驶汽车。《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上路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需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同时第28条具体要求投保交强险、三者险以及车上人员险,并未明确责任保险究竟如何更新。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延续以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险为主体的现行保险框架,但应当从内容上进行制度革新。一方面,交强险应当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回归无过错责任的属性,以适应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的技术趋势,同时借鉴英国《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的做法,将车内人员一并纳入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商业险应当重点关注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点,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方面的保险服务。此外,为了最大程度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可以考虑引入产品责任险,以便减轻生产者一方的赔偿负担。

  (三)更新自动驾驶汽车的“车”之要求 

  自动驾驶汽车关系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何确保车辆到达安全标准成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难题。

  1.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应用 

测试应用是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符合安全要求的第一道防线。对比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的做法,我们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应用立法至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少应在两个方面予以更新:一方面,推动无人驾驶的测试应用。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逻辑是以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人类驾驶员,故无人驾驶道路测试至关重要,是实现高级别自动驾驶的关键。对此,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仍然采取保守立场,严重限制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发展。为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立法,不得不再次绕过上位法的限制。对此,中央层面应当尽快放开无人驾驶的测试应用,明确远程监督员的安全职责。

另一方面,推动全域开放的测试应用。自动驾驶利博集团简介资料汽车测试应用的范围直接影响道路测试的效果,开放的测试应用道路越多,提升自动驾驶系统性能和算法安全稳定性的可能就越大。对此,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虽然覆盖的道路场景工况不一定十分丰富,但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开放全国的道路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最好的测试应用环境。例如,英国《无人驾驶汽车发展道路:总结报告与行动计划》就明确表示,英国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拥有独特的优势,包括拥有欧洲最具挑战和多样化的交通、道路和天气情况,而伦敦又是欧洲唯一的特大城市,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可以开放整个公共道路进行测试。与此同时,我国国土面积辽阔,短时间内开放全部道路并不现实。对此,可以鼓励地方政府试点推进全域开放的道路测试,选择合适的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城市开放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公共道路,以便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真实的城市道路测试应用场景。

  2.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 

在测试应用积累到一定里程后,自动驾驶汽车就需要作为产品大规模进入市场流通。对此,我们需要明确产品准入标准。从域外来看,联合国、韩国等已经明确了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标准。与此同时,我国工信部先后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试图通过试点方式来探索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的国家标准。地方层面,《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必须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同时第23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团体标准。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容易陷入过度依赖豁免程序的死循环,阻碍常态化的产品准入制度的建立。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标准的制定,关键在于其究竟需要满足何种程度的安全。美国雷恩教授指出,“在我们接受或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之前,自动驾驶汽车究竟要比人类安全多少?这些棘手的问题最终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策问题”。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便自动驾驶汽车没有像人类司机那样安全,也应当允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许它们上路,如此它们就能更快变得至少和人类司机一样好,而且这样在总体上能够挽救更多的生命。

  笔者认为,测试应用可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学习升级的问题,至于大规模商业化仍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即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比一般的人类驾驶员更加安全,但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安全概念。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网联和自动出行2025:在英国释放自动驾驶汽车的效益》的做法,要求自动驾驶汽车至少达到一位“能干且谨慎”驾驶员同等水平的安全性,同时要高于疲劳、分心或者醉酒等一般驾驶员。

  (四)探索自动驾驶汽车的“路”之规则 

现行道路交通主要是以传统汽车、人类驾驶员为中心开展的,自动驾驶汽车取代传统汽车后,道路交通法规的更新也就势在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必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法规,至少需要明确车的管理与人的职责。

  1.更新车辆管理 

其一,登记制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登记制度,唯有登记的自动驾驶汽车才能上路行驶,具体可以细化为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以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三类,以便于分类管理。其二,号牌管理。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应当为自动驾驶汽车配置单独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样式,以便将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区分开来,分类管理。其三,安全检验。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主学习、在线升级的功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管应当是全生命周期的。英国《自动驾驶汽车:联合报告》就指出,“我们一直强调自动驾驶汽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车持续安全保证的重要性。随着道路规则和驾驶环境的变化,以及可用软件和技术的更新,自动驾驶汽车将需要持续的监管,以确保它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达到合适的安全标准”。

  2.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各方职责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各方主体的职责,可以借鉴英国《自动驾驶汽车:联合报告》《网联和自动出行2025:在英国释放自动驾驶汽车的效益》的做法:第一,确立自动驾驶汽车第一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商用后,必然会遇到各种产品故障和风险问题,需要明确第一责任主体,这大体对应英国法中的授权自动驾驶实体。自动驾驶汽车第一责任主体可以是整车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自动驾驶系统的供应商,还可以是两者组成的联合体,他们将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第一责利博集团简介资料任主体予以登记注册,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对车辆安全进行评估以及必要时组织召回等。自动驾驶汽车第一责任主体对生产出售的所有自动驾驶汽车负责,对于自动驾驶汽车遭遇故障等问题,需要向监管机构予以报告。自动驾驶汽车第一责任主体需要负责的是整个自动驾驶汽车,而不仅仅是自动驾驶系统。

第二,明确用户的职责。相较于传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用户角色发生了变化,需要明确其法律职责。一方面,对于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定,用户属于备用接管员的角色,对应英国法中的职责用户。在自动驾驶模式开启后,用户可以使用手机、吃零食、看报纸等,但当自动驾驶系统发出警报时,用户应当及时接管。这意味着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用户需要具备接管的条件与能力,如必须坐在驾驶位上,不允许睡觉或者醉酒,同时具有相关驾照。另一方面,对于高度与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由于用户无需承担接管职责,甚至汽车本身都没有手动操作装置,基本处于乘客的角色,但仍需承担其他职责,包括购买交强险、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处于适于驾驶的状态、缴纳停车费、过路费等。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行车安全与顺畅,可以引入远程监督运营商制度,对应英国法中的无职责用户运营商。远程监督运营商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需要具有提供远程监督服务的专业能力和人员。远程监督运营商可以与自动驾驶汽车第一责任主体是同一人,也可以由专业的公司担任。

  (五)重视自动驾驶汽车的“数”之治理 

对于自动驾驶汽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车来说,前方的道路是用数据铺成的。故此,我们需要重视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治理。

  1.保障数据与网络安全 

相较于普通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与网络安全问题更为复杂和致命,它们不仅会造成用户经济损失,还可能引起大规模的交通事故,甚至影响国家安全。车辆是一个城市运行的细胞,在城市的每个街道穿梭,记录着城市的一切,包括许多重要的数据,如桥梁隧道、行政机关的位置、军事设施的位置、人流量、车流量等。这些数据一旦泄露就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重要情报被敌人掌握,这对于国家安全是致命的。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通知》《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等立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数据与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未来应当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场景特点,在数据分级分类的基础上,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网络与数据安全的技术标准,发布行业实践最佳指南,加强数据与网络安全的监督。

  2.探索汽车数据的权属与利用 

汽车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可以想象,随着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汽车数据创造的价值将会越发巨大,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需要自动驾驶汽车收集的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广告公司、保险公司、医院、网络平台就可以精准推销商品与服务。与此同时,汽车数据还能赋能社会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利博集团简介资料能力,如抓捕逃犯、送达、征税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来说,生产者需要收集处理数据,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也需要收集处理数据,用户和行人需要保护自身的数据权益,车联网供应商也对汽车数据非常渴望,道路基础设施提供者同样会主张权利。如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妥当界定汽车数据的权属难度极大。笔者认为,对于汽车数据的归属,应当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前者要优先保护个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后者从公平、效率两原则出发应当优先考虑数据收集者的财产权益,按照车内与车外两个维度来妥当分配各方数据权益。与此同时,对于汽车数据的利用应当区分功能利用、商业利用以及公共利用,对于维护运行安全的必要的汽车数据利用可以无需征得数据主体的利博集团简介资料同意,对于出于商业目的的汽车数据利用则需要遵守合法原则,至于汽车数据的公共利用则需要满足目的正当、手段合理的限制。

  四、展望:制定一部《自动驾驶汽车法》

当前,自动驾驶汽车的浪潮正在奔袭而来,它将从根本上改变汽车行业,对现有的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相当于当年从马匹运输过渡到燃油动力车辆所带来的变化。自动驾驶汽车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战略意义不言而喻,是实现弯道超车的绝佳机会。自动驾驶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落地,离不开法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伦理等各方面的支持。其中,为自动驾驶汽车配备宽严适宜的法律规则至关重要。从全球范围来看,自动驾驶汽车正处于大规模商业化的前夕,各国都在抢占自动驾驶赛道的先机,纷利博集团简介资料纷出台相关法案。与此同时,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呈现分散式立法的特点,这使得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问题被切割为不同的细小板块,缺乏法律规制的统一性。此种背景下,我国应考虑在中央层面制定一部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法》,系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责任承担、数据治理以及法律监管难题,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分散式立法,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早日商业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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